臺江區黑惡勢力犯罪線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踴躍舉報黑惡勢力犯罪線索,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等有關規定,本辦法所指黑惡勢力犯罪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犯罪團伙等形式,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主要特點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或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制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舉報獎勵具體內容是指:
(一)公安機關未發現或掌握的黑惡勢力犯罪線索;
(二)已立案偵查的黑惡勢力犯罪嫌疑人所實施,但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藏匿地點或活動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舉報臺江區范圍內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
第五條 獎勵對象另含舉報人向區委政法委(區掃黑辦)、區紀委監委舉報,并移送公安機關核查屬實的。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盡可能詳細提供發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過程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綽號)、住址、通訊方式、主要體貌特征、活動路線、藏匿地點及是否持有槍支、管制刀具等情況。
第七條 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應明確本單位舉報受理機構和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向社會公布線索舉報專用電話、郵寄地址、電子信箱等。
第八條 舉報人可采取實名或匿名,通過當面舉報、信函、電話、網絡郵箱或其他方式進行舉報。
實名舉報的應提供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等情況。匿名舉報時,舉報人可使用6位數以上的密碼作為本人代碼,到時以密碼確定舉報人并反饋、獎勵。
第九條 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舉報獎勵按照“誰核查、誰反饋、誰獎勵”的原則,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具體實施。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 舉報人舉報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移送審查起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50000-100000元;
(二)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審查起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30000-50000元。
(三)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惡勢力犯罪團伙移送審查起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20000-30000元。
(四)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以上述常見涉惡類罪名移送審查起訴的,每案獎勵人民幣2000元。
(五)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抓獲在逃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或主犯的,每名獎勵人民幣5000-20000元;抓獲在逃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骨干成員的,每名獎勵人民幣3000-10000元;抓獲在逃一般成員和涉惡分子的,每名獎勵人民幣1000-3000元。
全國“掃黑辦”督辦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員,按同類同檔的上限金額獎勵;省“掃黑辦”、公安部“掃黑辦”督辦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員,獎勵金額不低于上限的85%;市“掃黑辦”、省公安廳“掃黑辦”督辦的案件或督捕的在逃人員,獎勵金額不低于上限的70%。
同一舉報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別發揮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別獎勵,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一條 對舉報線索實行首報獎勵機制,對多人舉報同一線索的,原則上只獎勵第一舉報人,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確有重大幫助的,可按獎勵標準再次獎勵。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舉報的記錄時間為準,郵寄舉報信的以郵戳時間為準,通過網絡郵箱舉報的以發件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舉報人根據公安機關發布的公告或通緝令提供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予以獎勵,但是公安機關發布的公告或通緝令規定的獎金數額低于本辦法的獎勵金額的,按本辦法補足差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
(二)公安機關實際已經掌握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知悉的;
(四)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舉報的;
(五)其他不屬于獎勵范圍的情況。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舉報人提供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對象和金額,警務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并報區委政法委(區掃黑辦)核準,后報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研究審定后,區委政法委(區掃黑辦)應通知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匿名舉報或無法通知的,在當地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布。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區委政法委(區掃黑辦)指定單位領取獎金通知后30日內,匿名舉報人應當在媒體發布領取獎金信息后3個月內,與區委政法委(區掃黑辦)指定單位聯系并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
第十五條 獎金領取方式:
(一)舉報人須到指定地點,簡述線索內容,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銀行賬號,獎金以手工代發形式發放至舉報人銀行卡。
(二)舉報人委托他人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代辦人須到指定地點,簡述線索內容,并提供舉報人授權委托書連同本人及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舉報人的銀行賬號,獎金以手工代發形式發放至舉報人銀行卡。
(三)匿名舉報人本人或委托他人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的,除按照上述兩款規定辦理外,還須提供舉報人代碼(匿名舉報時提供的密碼)。
第四章 獎勵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區財政局資金予以保障,列入區委政法委(區掃黑辦)預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做到“一案一檔”、“一人一檔”,同時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舉報材料嚴格保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對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嚴禁借舉報之名誣告陷害他人或虛報冒領獎金,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人民群眾舉報犯罪線索的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公安機關將及時查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臺江區委政法委(區掃黑辦)、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舉報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