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qū)房屋征收相關問題解答
問題一:該地塊征收是否具備各項審批手續(xù),程序是否合法?
答:該項目的規(guī)劃、立項、用地都嚴格按程序經相關部門審批,其征收審批嚴格按照國務院征收條例和我市征收工作流程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履行征收告知、風險評估、方案論證、征求意見、修改并再次公布方案、征收公告等全部程序,并經市、區(qū)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問題二:評估機構是如何選定的?如何確定征收評估價格?
答:根據房屋征收工作流程規(guī)定,評估機構優(yōu)先由被征收人自行協商選定,在被征收人未能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下,采取隨機方式抽取5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區(qū)位評估,其評估報告均在現場張榜公布。
問題三:本地塊住宅房屋如何補償?
答: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住宅的補償價格主要由區(qū)位評估價、舊屋補償費、搬遷獎勵、貨幣補償獎勵、異地安置獎勵、安家補貼、搬家費、成套房基礎配套費、公攤補償等補償項目組成。本次征收私房住宅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國有公房住宅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700元/㎡)。
問題四:如何進行產權調換?
答: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確權面積增加10%的公攤面積(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標準房型,或根據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包括區(qū)位補償、搬遷獎勵、異地安置獎勵、舊房補償和公攤補償、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除以產權調換房屋對接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進行安置。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房型為45㎡、60㎡、75㎡、90㎡、105㎡、120㎡、135㎡。
問題五:房屋結構、等級、成新率如何認定?
答:根據產權證、實地房屋的現狀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進行認定。
問題六:舊屋和裝修如何補償?
答:按照《福州市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的附表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補償。舊屋按結構分為框架、磚混等6種結構計11個等級,重置價從1200元~300元不等;裝修項目計75項,細化到水泥漆均給予補償。
問題七:無產權房屋如何認定補償?
答:對無產權房屋的征收補償原則上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矢量圖)為依據,經權利人具結并經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確認并公示無異議后,根據建設年限區(qū)分處理:
1、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生效前個人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所在區(qū)人民政府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國有集體企事業(yè)單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經主管部門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
2、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無他處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三層以內、總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按70%給予補償安置,屬同結構同步建設、三層以內、總超建面積60平方米以內部分的建筑面積按50%給予補償安置;超過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積按20%給予補償安置,但確權安置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實行貨幣補償。無產權房屋的建造人其戶籍必須在征收范圍所在村(社區(qū)),無產權房屋的認定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產權房屋)的應合并計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戶進行補償安置。
村(社區(qū))、鎮(zhèn)(街道)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公建用房,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經所在區(qū)人民政府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國有集體企事業(yè)單位出資建設的無產權用房,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經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貨幣補償。
3、屬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出臺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可根據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貼,另給予300元/㎡的搬遷獎勵。
4、屬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可給予不超過150元/㎡自行搬遷補助。
5、對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產權的雜物間,可按雜物間面積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無產權雜物間,可按雜物間面積的35%并入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對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無產權雜物間,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的50%進行補助。
問題八: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yè)性用房改作營業(yè)性用房如何補償?
答:被征收房屋改作營業(yè)性用房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房產登記機構確認,持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yè)證明)或稅務登記證明,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對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可依據下列規(guī)定進行補償。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一律按原房用途進行補償。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規(guī)劃條例》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yè)性用房改為營業(yè)性用房,可按營業(yè)性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
② 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規(guī)劃法》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yè)性用房改為營業(yè)性用房的,可按營業(yè)性用房建筑面積的80%確認營業(yè)性用房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
③ 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規(guī)劃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fā)布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yè)性用房改為營業(yè)性用房的,可按營業(yè)性用房建筑面積的60%確認營業(yè)性用房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另外,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經認定營業(yè)性用房的,其征收補償款可用于購買住宅安置房,但購買住宅安置房的面積最多不超過認定的營業(yè)性用房面積的3倍;
問題九:安置房源有哪些?
答:(1)現房:“紅星苑一期”、“光明港苑”、“鰲港苑二期”、“鰲港苑三期”、“桂園怡景”、“上海新苑”、“翁排龍祥小區(qū)”、“建中小區(qū)”;
(2)期房:“新港苑”、“福機新苑”、“ 紫陽新苑”、“江夏小區(qū)”、“東升新城(萬里星辰)”、“聯建新苑”、“鶴林二期”、“霞鏡新城”、“蓋山新苑”、“首山麗景”、“橫嶼組團”、“浮村佳園”、“螺洲新城”、“象峰新苑”、“東鼓新城”。
問題十:征收時間如何安排?
答:簽約協商期為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5日,其中在2013年10月28日前簽訂協議并搬遷的被征收人,于2013年10月29日統(tǒng)一抽取選房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