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杭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用地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昨日確定,正式簽約期為明日至明年1月15日。
貨幣補償金額這樣計算
住宅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有兩種:
私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國有公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700元/㎡)。
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有6種:
沿主干道私房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320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沿主干道國有公房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3205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沿次干道私房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2271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沿次干道國有公房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22714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沿小街巷私房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1521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沿小街巷國有公房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營業性用房的確權建筑面積×(1521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單位產辦公類非住宅貨幣補償計價方式有兩種:
私房辦公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國有公房辦公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工業倉儲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有兩種:
工業倉儲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63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國有工業倉儲用房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63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雜物間貨幣補償計價方式有兩種:
私房有合法產權的雜物間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雜物間的合法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50%;
國有公房有合法產權的雜物間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雜物間的合法建筑面積×(938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700元/㎡)×50%。
此外,閉路電視補助費50元/戶,電話補助費58元/戶,寬帶網絡遷移補助費108元/戶,管道煤氣補助費3140元/戶。裝修方面的補償按我市的相關規定進行。
產權調換房對接價確定
根據方案,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房型為45㎡、60㎡、75㎡、90㎡、105㎡、120㎡、135㎡。產權調換的房源分為現房和期房。
現房中,紅星苑一期、光明港苑、鰲港苑二期、鰲港苑三期、桂園怡景、上海新苑的對接價為11000元/㎡,翁排龍祥小區的對接價為9500元/㎡,建中小區的對接價為7100元/㎡。
期房中,新港苑、福機新苑的對接價為11000元/㎡,紫陽新苑的對接價為9500元/㎡,江夏小區、東升新城(萬里星辰)的對接價為8300元/㎡,聯建新苑、鶴林二期、霞鏡新城的對接價為7900元/㎡,蓋山新苑、首山麗景、橫嶼組團、浮村佳園的對接價為7100元/㎡,螺洲新城、象峰新苑、東鼓新城的對接價為6400元/㎡。
方案同時規定,因上靠面積不足7㎡、需增房15㎡進行安置的,增房價格按對接價的1.1倍計算。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明時,按安置房實際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及層次進行結算。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小于協議面積,不足部分應按對接價的1.1倍補償被征收人;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大于協議面積,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應按對接價的0.9倍向征收部門補交購房款。
營業性用房這樣補償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性質或用途為營業性店面的,可按營業性店面進行補償安置。”方案規定,被征收房屋改作營業性用房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產登記機構確認,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證明)或稅務登記證明,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對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可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可按營業性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
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的,可按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的80%確認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于加強違法占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的,可按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的60%確認營業性用房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用途給予補償。
方案同時規定,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經認定營業性用房的,征收補償款可用于購買住宅安置房,但購買住宅安置房的面積最多不超過認定的營業性用房面積的3倍。
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一律按原房用途進行補償。
三種情形不作貨幣補償
方案明確,被征收房屋屬于下列三種情形的,只作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對安置方式的選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征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屬物只能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方案規定,征收歷史遺留出租的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應繼續保持,但合同規定不保持的除外。
方案對過渡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簽約期限結束之日(明年1月15日)起36個月;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協議搬遷或由法院強制搬遷的,過渡期限自搬遷或強制搬遷之日起36個月。
按期搬遷可獲獎勵
方案明確了四種簽約期內簽訂協議搬遷的獎勵辦法:
凡是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且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根據確權建筑面積分別給予貨幣補償獎勵,其中住宅939元/㎡、沿主干道營業性用房3206元/㎡、沿次干道營業性用房2271元/㎡、沿小街巷營業性用房1521元/㎡、辦公類非住宅939元/㎡、工業倉儲用房939元/㎡;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住宅房屋,若選擇鶴林二期、蓋山新苑、首山麗景、橫嶼組團、浮村佳園、螺洲新城、象峰新苑、東鼓新城異地安置,按確權建筑面積給予939元/㎡的異地安置獎勵;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并選擇區位評估計價的住宅房屋,按確權面積的10%給予公攤補償,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
凡是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完畢的被征收人,根據確權建筑面積,按住宅1877元/㎡、沿主干道營業性用房1603元/㎡、沿次干道營業性用房1136元/㎡、沿小街巷營業性用房761元/㎡、辦公類非住宅469元/㎡、工業倉儲用房939元/㎡的標準,給予搬遷獎勵。
6種情況可獲搬遷補助
方案還明確了可獲搬遷補助的六種情況:
被征收人或直系親屬為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的,給予每戶3萬元的裝修補助;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按其住宅確權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50元/㎡的安家補貼;
住宅搬遷補助費按確權建筑面積15元/㎡計算,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確權建筑面積20元/㎡計算,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選擇期房產權調換進行安置需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按確權建筑面積每月10元/㎡計算(原面積不足30㎡的按30㎡計算);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若區位補償評估價格不含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的,對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給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作為搬遷獎勵;
被征收住宅確權面積小于45㎡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圍內無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按45㎡予以補償安置,但補足部分不計算舊房補償費和成套房補助,2006年7月24日后對房屋進行產權分析,致使產權面積少于45㎡的不適用此項政策。
公房的5種補償情形
此次征收的房屋里,有不少是公房。根據方案,實行標準租金的國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租住或使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的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方式按以下5種情形處理:
租(住)戶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租(住)戶,且租(住)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在收回市政府規定的住宅產權補償款后,由租(住)戶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并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搬遷;
租(住)戶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租(住)戶,但租(住)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保持原租賃或使用關系,安置地點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選擇;
租(住)戶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同意將房屋產權放棄給租(住)戶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租(住)戶的補償安置及搬遷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自行解決;
租(住)戶及其配偶已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可將搬遷獎勵及搬遷補助費補償給租(住)戶;
租(住)戶及其配偶已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后作出征收決定的政府協助市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或產權人依法搬離租(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