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紀宏:依法治國根本目標是建立法治秩序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從理論到實踐都有了飛速的發展,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績和成就。在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上先后經過了幾次歷史性的跨越。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十六字方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開創了我國法制建設的一個新時代。經過十幾年法律實踐的不斷豐富和發展,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報告,成為指導我國法制建設的行動綱領,并在1999年寫入了憲法,成為指導國家法制建設的總原則。黨的十八大又一次實現了法制建設理論和政策的飛躍,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又明確提出“建設法治中國”的要求,可以說,我國的法制建設在宏觀的理論布局和具體的制度實踐層面都進入了系統化、規范化、有序化的歷史發展新階段。
當下的問題是,“法治中國”怎么建設?有沒有一些具體的實踐指標來準確地反映法治中國建設的成就?這個問題盡管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從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角度都提出過各種各樣具體的指標,但是,從“法治中國”賴以存在的“法治”精神的具體要求來看,所謂的依法治國以及法治中國建設,最后在法治實踐中都要體現為“法治”秩序。也就是說,各種關于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政策原則、原則規范,說千遍、道萬句,最后要落實到一些帶有“客觀性”的社會事實上,其中,根據法治的價值要求建立起來的符合法治的社會秩序,是最重要的法治成就。如果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最后沒有落實到實際生活中每一個人都看得到、摸得著的“法治秩序”,那么,就很難說法治中國的建設就是成功的。
所謂法治秩序,就是符合法治價值要求的社會秩序。這種秩序既有客觀性,又有主觀性??陀^性表現在國家機關相互關系、國家機關與公民相互關系與公民相互之間的關系有條不紊、次序井然,凡事都有章法、規矩,辦事有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制度設計對自己的行為后果作出準確的預判,沒有明顯的沖突和矛盾等等。主觀性是指任何秩序都有一定的張力,是有序與無序之間的一種相對平衡,需要一定的主觀評價才能有效維護。具體到“法治秩序”,什么樣的秩序才符合法治價值的要求呢?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也容易識別,具有很強的客觀性。
從國家法治建設總體思路和指導思想來看,目標明確、手段具體、任務清晰、要求簡約,各種指導思想和原則之間相互關聯,從上到下具有非常強的邏輯關聯性,在對人們的行為要求上基本規范之間價值一致,沒有明顯的矛盾和沖突,理論上自圓其說,觀點上適中可行。從國家立法角度來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要具有最高效力,其他法律法規要依據憲法制定,其內容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法律法規相互之間要協調一致,不能彼此矛盾打架;違憲的法律法規應當無效,不得繼續實施;違憲行為要有專門的糾正機制。立法上的“法治秩序”體現在哪兒呢?客觀上看,不在于立了多少部法,關鍵是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是否一致、協調,立的法有沒有用、能不能用,如果各種法律法規之間相互矛盾和沖突,這種狀況不能稱之為“法治秩序”。從執法角度來看,如果法出多門,政出多門,執法處于混亂狀態,即便是法律制定得再好,執法機關再有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決心和能力,也不可能形成一個穩定和可持續的“法治秩序”。從司法角度來看,法院審判案件隨意適用法律法規判案,相互矛盾的法律依據之間缺少國家立法機關的統一解釋,公、檢、法三家單位最高機關對法律實施作出各自的解釋和確定本系統的執行標準,這樣的司法活動結果是可以預見的,同案不同判,老百姓不服,司法機關相互之間扯皮打架,無法形成一個自上到下的權威可靠的司法審判秩序,老百姓“信訪不信法”。這種司法審判狀況,無論采取何種改革措施,不解決一個如何建立司法中的“法治秩序”問題,結果只能是緣木求魚。至于說法學教育、宣傳領域同樣也存在類似的“法治秩序”。如果一些教育機構脫離實際,那么,受教育者得到的必然是混亂的法律知識和法治理念,合格的法律人才隊伍也很難有效建立起來等等。
總之,中國當下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還是要關注“法治秩序”,強化理念、采取措施,上手段、改制度等等,必須要有一個清晰的理念,就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最終要落實到“法治秩序”上。加大對法治的成本投入,建立多少機構、配備多少人員、增加多少財力、減少多少阻力等等,這些都不是法治價值本身所要追求的。法治要追求的是法治價值所蘊含的法律要有權威、法律制度要有統一性這樣最為簡單的法治秩序要求。如果我們不去關注“法治秩序”,只重視手段建設,即便我們投入再多的人財物,也很難改變法治失序的局面。所以,對法治建設的正本清源,關鍵是應當將建立符合法治價值要求的“法治秩序”作為當下和今后一段時間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各項工作的重點和中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