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杭文化遺產保護范圍確定
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劃保護范圍面積31.73公頃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四至”范圍為:西到白馬路,南至蒼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東到三通路,北到學軍路,面積31.73公頃。
其中,核心保護范圍北至福州四中、天勝花園,南至中平花園、洲邊小學,西至白馬路、隆平路,東至高頂路、三通路,面積23.54公頃。
建設控制地帶北至延平路、學軍路,東至中亭街西側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園北側、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馬南路,面積8.19公頃。
市名城街區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街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四類歷史實物遺存屬物質文化遺產
街區內四類歷史實物遺存均屬于物質文化遺產范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使用性質: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街巷結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傳統商鋪、會館、宗教建筑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建筑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門、窗、木雕、燈杠、燈杠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鐘等木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石構件,以及泥(灰)塑、彩繪等;古河湖水系、古橋、古井、古碑刻和古樹名木等;其他需要保護的物質文化遺產。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街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建檔、公布和展示宣傳等,搶救和保護街區內民間特色傳統商業習俗信仰、傳統工藝美術、民間舞蹈、民間歌謠,以及福州民俗、禮儀、節慶等反映福州歷史的民間傳統文化。
我市鼓勵社會力量對流散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進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等機構培養有關專業人才以及名老藝人傳徒、授藝,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傳統工藝和民間手工藝的整理和研究,保護、利用和發展傳統工藝。我市也鼓勵居民將古家具等可移動文物和街區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
74處歷史建筑受保護
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建筑的外立面裝修裝飾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區級以上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根據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街區74處歷史建筑應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行保護管理:上杭路73號古民居、77號古民居、87號古民居、何氏祠堂、91號古民居、致遠藥行舊址、101號古民居、102號古民居、后洲中孚藥行舊址、周寧會館、壽寧會館、120號古民居、124號古民居、建寧會館、后洲江西會館舊址、后洲百齡百貨辦事處舊址、168號古民居、張氏祠堂、浦城會館;下杭路70號古民居、興安會館、86號古民居、南郡會館、121號古民居、124號古民居、125號古民居、134號古民居、151號~153號古民居、209號鄧炎輝舊宅、165號古民居、169號古民居、175號古民居、192號古民居、220號古民居、224號古民居、230號古民居;三通橋下巷10號、12號、36號;星安橋巷12號古民居、方氏百貨行舊址、70號古民居、74號古民居、76號古民居、86號古民居;龍嶺頂巷34號古民居、36號古民居、38號古民居、40號古民居、42號古民居;龍嶺頂關帝廟、55號民居、三穿井;平和里龍嶺頂文昌帝君殿、戚繼光祠堂;隆平路15號古民居、57號倪文彬故居、79號古民居、81號古民居、83號古民居、85號古民居、87號古民居、89號古民居、91號古民居、93號古民居、95號古民居;潭尾街102號古民居、108號古民居;星河巷8號古民居、觀音庵;萬隆弄4號古民居、7號古民居;總管巷6號古民居;湯房巷4號古民居。
歷史建筑所有權人要簽保護使用責任書
在《辦法》公布前擅自建設的與歷史建筑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將由臺江區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
市名城街區管委會應同臺江區政府及文物、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進行登記造冊、測繪、攝影、攝像等,完成建檔保存工作,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配合、阻撓有關部門對歷史建筑及其構件進行登記的,由市名城街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在街區保護性修復過程中,需要對街區內的住戶房屋實施征收時,市名城街區管委會和臺江區政府應當對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征收完成后,按照登記造冊的情況把文保建筑和歷史建筑交付保護修復單位。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與市名城街區管委會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歷史建筑的保養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風貌。
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
舉報文物走私可獲獎勵
街區內禁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從事液化氣、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及放射性、腐蝕性物品經營活動,以及舉行其他危害文保單位和歷史建筑安全的活動。我市禁止在街區內的文保單位、歷史建筑內吸煙。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負責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
對舉報走私、盜竊和違法買賣文物(包括具有文物價值的歷史建筑構件和歷史建筑材料)的有功人員,我市將予以獎勵。
違反《辦法》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改(擴)建及改變歷史建筑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