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撞死行人 案例警示:開車不飲酒
今年1月底,為給剛從國外歸來的父親接風,林某晚餐時喝了250克“地瓜燒”。當晚10時許,因為要到朋友家接人,他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上路,將路邊行人撞倒,傷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警方檢測林某血液酒精含量,結果為93.77mg/100ml,達醉駕標準。
經交警部門認定,林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及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因此,肇事駕駛員林某承擔該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交警提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會出現中樞神經麻痹,自制力降低,視力下降、視線變窄,注意力不集中,身體平衡感減弱等狀況,導致駕駛人操縱制動、加速、離合器踏板時反應遲鈍、行動遲緩,對外界的反應能力、控制能力及緊急情況處理能力下降,容易引發各類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禁酒后、醉酒駕駛機動車,規定駕駛人飲用白酒、啤酒、果酒等含有酒精的飲料,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均屬酒后駕駛。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醉駕的處罰力度,將醉駕納入刑法處罰范圍,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但仍然有駕駛人法律意識淡薄,在思想上沒有充分認識酒后駕駛的嚴重危害性,抱有酒后駕車不會被查處、不會發生事故的僥幸心理,結果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
警方提醒廣大市民,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做到“珍愛生命,拒絕酒后駕駛”;也要勸誡身邊的親朋好友“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