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江一“套路貸”團伙6人獲刑
11月16日上午,臺江法院公開宣判了歐某、潘某某等6人涉惡案件。這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我省受理宣判的首起涉惡“套路貸”案件。
據介紹,該案于11月2日,由臺江法院院長高學健擔任審判長進行了公開審理(本報11月3日A2版曾報道)。
臺江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歐某、潘某某等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假借民間借貸,向被害人放款,并在被害人僅實際借得少量借款的情況下,通過要求被害人借新還舊,簽訂虛高借條,提前抽取“看點費”“平臺費”“砍頭息”等費用,利用多個賬戶制造與實際借款不符的銀行走賬流水等方式,惡意壘高賬面上借款金額,致使被害人實際借得金額與賬面金額嚴重不成比例。
同時,被告人還通過要求被害人簽訂空白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一系列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協議,唆使被害人辦理名下偽造的房產證抵押在其公司并以此相威脅,以及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脅迫或暴力威脅被害人償還被惡意壘高的債務,以實現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形成了以歐某、潘某某為首的專門從事“套路貸”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另外被告人陳某還積極參與被告人歐某、潘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并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折磨,致一人輕微傷。被告人倪某某受糾集參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致一人輕微傷。
臺江法院依照刑法,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歐某犯詐騙罪(未遂)、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2000元;被告人潘某某犯詐騙罪(未遂)、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2000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責令退賠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