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村主任充當 “保護傘 ” 侵吞集體資產達481萬
昨日,海滄法院針對被告人顏某秋涉嫌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這起案件,也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海滄法院受理的首起“保護傘”案件。
利用職務便利,充當“保護傘”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顏某秋觸犯多宗罪名。顏某秋在競選村主任期間,還收受他人錢款,用于拉票等活動,承諾當選后利益共享。其當選后即伙同領導黑社會組織的顏某敏(已判刑)等人強搶地材供應權,還私自以村委會名義出具介紹信等方式侵吞村集體的經濟利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秋身為村委會主任,與領導黑社會組織的顏某敏勾結,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以威脅等手段,向他人強賣商品,采取到青新隧道工程施工現場威脅施工人員、破壞基礎設施等方式阻撓施工,逼迫施工單位將地材供應權交予其和顏某敏,交易金額達人民幣107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顏某秋利用擔任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與顏某敏共同侵吞村集體財產,價值人民幣481萬余元,數額巨大,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被告人顏某秋利用擔任村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收受顏某敏等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價值共計人民幣49萬元,數額較大,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三罪并罰,獲刑八年九個月
上述強迫交易、職務侵占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顏某秋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顏某秋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因此,昨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顏某秋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沒收個人財產三十五萬元。
此外,法院還判決責令被告人顏某秋與顏某敏共同退賠被害單位海滄區青礁村民委員會人民幣4815960元。廈門市海滄區監察委員會扣押的大眾途觀轎車一輛,用于執行被告人顏某秋的退賠責任。
此外,繼續向被告人顏某秋追繳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40萬元、并向3名行賄人追繳行賄款人民幣9萬元,上繳國庫。
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出入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