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福建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范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法制、機關事務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
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家金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其他賬戶使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國內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三公”’經費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各類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每年財政和審計部門對政府核撥的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原則上按不低于核撥項目總數lo%的比例進行核查或審計,結果和處理情況報本級黨委、政府,抄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要逐步建立健全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評估制度。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規定和寥際情況,修訂和完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及相關規定。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范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公用經費支出,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學理,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授權預算單位轉賬支付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原則上不允許現金消費。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黨政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實行政府采購。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方式已經核準的項目,確需調整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采購人須向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內的通用類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禾購。已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品目應當執行批量集中采購標準和程序。嚴格控制協議供貨、網上競價和跟單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網上競價或跟單采購拆分項目等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加快推進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活動電子化,整合地方、行業的需求和資源,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數字辦等單位統籌規劃覆蓋全省、互聯互通、全程在線的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管理交易平臺,促進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全流程網上辦理、在線監督,以及采購、招標需求與結果的信息公開。
省級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修訂完善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的資金使用、政策效能、廉潔性、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第三章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出差人員依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住宿費標準限額住宿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實際發生的費用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嚴格執行因公臨
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
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外事、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從嚴制定年度出國培訓項目計劃,全省每年出國培訓團組實行總量控制。科學設置培訓項目,優化項目結構,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出國培訓團組不得擅自更改既定教學方案和行程安排。每個團組回國后都應撰寫總結報告,報上級主管機關;每個學員也要分別提交培訓情況報告,在本單位公示。
第十六條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團組。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第十八條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財務管理。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團組回國后20天內應辦理費用報銷手續。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九條
省外事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和管理制度,加強審核審批和管理,嚴格執行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第四章公務接待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應當本著精簡、節約、務實的原則,結合實際,完善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承擔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事務。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接待,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公務接待支
出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
第二十二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接待對象應當在住宿賓館或者公務活動所在單位食堂等場所按照規定標準用餐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嚴格按規定控制陪餐人數。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煙、高檔酒水和高檔菜肴,嚴禁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不得在接待費和其他經費中列支應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假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
當填寫接待清單,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
等情況,由相關負責人審簽,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
受審計。
第二十三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邀請外賓來閩參加經貿、文體、科教等國際性活動應加強邀請的針對性,增強實效,嚴格控制公費接待團組人數和招待項目。無針對性項目的,一律不得安排公費宴請。
第二十四條
省外事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業化管理,降低經營服務成本。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公務用車
第二十六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交通工具,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由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有關規定,采取進場交易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
放福利。
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會同有天部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
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1也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范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領導干部兼任多個領導職位的,不得重復配備專車。按規定需要收回專車的,應當將原配備使用的專車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領導干部使用的專車,不得因領導干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車外,均應懸掛帶有公務車輛明顯特征的專用號牌。政法系統配備的執法執勤用車應按有關制式涂裝規范噴涂;其他執法執勤用車也應當噴涂全省統一的標志圖案,其標志由省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會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以便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執法執勤用車,可以不噴涂統一標志圖案,但應當單獨登記,加強管理。
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公務用車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公務用車配備管理控制系統,對公務用車實行動態管理。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將公務用車以任何理甾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領導干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干部的公務用車。嚴格執行公務車輛定點停放制度,公務車輛在保障公務活動后,應入庫或在指定地點停放。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接受監督。嚴禁違規使用雙號牌裝置,嚴禁違規加掛、借用、挪用號牌,嚴禁違規使用警察專段號牌和警燈警報器。嚴禁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攤派、轉嫁車輛運行費用。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制度等應實行政府采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定期組織對本級黨政機關及其部門、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應予以通報。對發現違反規定的情況,應當依照規定查處。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會議活動
第三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控制會議規模,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應當合并,并盡可能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應對會議審批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凡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要經省委常委會、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或經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省直部門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一次全省性工作會議,召開超過50人的其他全省性工作會議按隸屬關系分別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辦理審批手續。擬承辦國際性會議的,要事先提交外事部門審核后報省委、省政府審批;擬承辦全國性會議的,要事先向省委或省政府報告,經同意后方可承辦。完善并嚴格執行禁止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的規定。除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的重要慶典外,省直黨政機關原則上不搞各類晚會和活動,大力精簡各種茶話會、聯歡會。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省領導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
市、縣(區)黨委、政府應當根據上級規定,修訂完善本級黨政機關會議審批制度。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廳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會議經費管理辦法,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嚴禁會議以各種名義安排公款宴請、公款旅游、公款消費娛樂、公款發放紀念品。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房間不得額外分發水果、香煙及洗漱用品等;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上煙酒。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費預算單和結算單、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到表、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套取會議經費。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公務員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范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國有控股公司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制定具體方案和編制經費預算。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相關具體規定,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制定。
第三十五條
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未列入中央和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項目的,一律不得舉辦,財政不得安排經費。特殊情況需舉辦的,應報省委、省政府審批。
第七章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并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辦公用房必須按規定騰退超標準面積。項目未竣工的,竣工后即騰退超標準面積;項目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本實施細則發布生效后3個月內騰退超標準面積,。騰退出的超標準面積交由本級政府統一調配。拒不騰退的予以沒收。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原辦公用房已拆除但新辦公用房項目尚未開工,根據有關規定停建的,可以采取整合調劑辦公用房資源或租借等方式解決辦公場所。由于自然災害造成辦公用房損毀需要恢復重建的項目,按照特事特辦、從嚴掌握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申請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采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
審批。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樸素、適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建設成城市地標建筑,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資拿,列入各自部門年度預算統一管理,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四十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和審核監督加快推進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能滿足辦公需求須維修改造的,由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組織適修性評估,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并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維修改造項日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當根據上級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研究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集中統一管理辦法。對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統一管理。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以各種理由繼續留用。凡是未經批準改李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優先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規定標準統一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解決的,需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并報本級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經本級黨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報上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
審批。領導干部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
當及時騰退并由原單位收回。
領導干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確需臨時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提供給黨委、政府領導使用的,應報上級黨委、政府辦公廳(室)審批;提供給黨政機關部門領導使用的,報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審批。經批準,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臨時辦公用房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十三條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對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管理的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要組織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及投資主管部門對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以及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定期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按規定予以沒收或拍賣的辦公用房,統一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黨政機關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實施。
第八章資源節約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對能源資源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有效、合理利用能源、水、土地、辦公場所、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和糧食等資源,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能源和水資源消費計量、統計、通報制度。對變配電設備、電梯等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嚴格執行辦公建筑室內空調溫度設置標準;推廣應用電器設備智能控制裝置,減少用電設備待機能耗。
嚴格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推廣應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淘汰高耗能設麓設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完善機關食堂節約食品制度和具體措施,在食堂明顯位置擺放提示牌或張貼宣傳畫,提醒用餐人員節約糧食。原則上廳級及以下領導干部均統一在大眾食堂用餐,不搞特殊化。加強食堂管理,粗料細作,減少剩余食物。
第四十七條
加強和優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配置、使用和管理,對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嚴格執行規定標準,對情況特殊需要超標準配置的,應經部門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實施,除應當保密的之外,應對外公示超標準購五事項具體情況,包括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情況和實際購置數量、價格。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辦公用品,應當繼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為原則,從嚴控,合理配置。
對辦公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集中回收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銷毀。
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納入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實行平臺集約化建設模式,防止重復建設和頻繁升級。
健全政務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政務信息系統和技術支撐力量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辦事和政務服務系統,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能源資源節約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目標完成情況應當納入機關單位精神文明創建工作考核范圍。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黨政機關辦資源管理制度進行修訂完善。
第九章宣傳教育
省委宣傳部和市、縣(區)黨委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經驗做法的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干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黨政干部培訓教育機構應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教學課程。j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于參與的活動,引導干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監督檢查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序、結果運用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并進行。
第五十五條
領導干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受評議。
第五十六條
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將督查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干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以及績效考評等依據。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修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善于運用監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督促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對典型問題予以通報。黨委巡視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省紀委、監察廳會同省委組織部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采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并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將菇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并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匯報審計情況。
第五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采購
合同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數量、人數、天數、經費使用等情況;
(五)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六)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七)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八)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九)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十)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六十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準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人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并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責任追究
第六十二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實行問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私設“小金庫”的;
(七)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效能告誡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并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要根據《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并認真抓好落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若干規定>躊實施辦法》(閩委發C1997J1 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